新瀚新材: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查股网  2026-02-11  新瀚新材(301076)公司公告

证券简称:新瀚新材证券代码:

301076公告编号:

2026-007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二零二六年二月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瀚新材”或“公司”)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编制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本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中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

1、国家产业政策大力支持,推动特种工程塑料行业加速发展

特种工程塑料是继通用塑料和工程塑料之后发展起来的第三代塑料,属于国家经济先导性产业,为国民经济发展、高端制造业升级和国防工业建设提供关键保障,是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关键性产品,是制造业转型提升的核心领域和重要支撑之一。为推动其产业化进程、提升供给能力,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特种工程塑料行业发展的政策,如《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关于“十四五”推动石化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细化工产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2024-2027年)》、《“十四五”原材料工业发展规划》等。

此外,国家对特种工程塑料的综合利用和产业链延伸较为重视。江苏省人民政府于2024年12月13日出台《省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件指出,在特种工程塑料、生物基材料、高强高模纤维、高纯电子化学品、高效绿色催化剂等产业化上形成突破,提升高端产品供给能力……强化省级重大项目和产业链强链补链延链项目要素保障。上述政策明确了产业的发展方向,有利于构建自主可控、安全稳定的产业生态,抵御国际供应链波动风险。

2、受益于人形机器人、低空经济等终端领域需求放量,PEEK及其复合材料市场规模有望快速提升

PEEK,又名聚醚醚酮,是一种新型的特种工程塑料。尽管其被开发出的时间较晚,但由于PEEK材料具备突出的机械性能、高比强度、高耐热等级、自润滑、耐磨耗及耐腐蚀等特性,性能与附加值均居工程塑料顶端,其应用场景正快速拓展至电子信息、交通运输、航空航天、能源工业、医疗健康、3D打印等多种领域,已成为“以塑代钢”的理想解决方案。特别是,PEEK材料因在维持高性能的同时,具备突出的轻量化特质,形成了钢、铝合金等常用材料无法比拟的独特优势,正加速在人形机器人、低空经济等新兴领域落地应用。

以人形机器人领域为例,近年来,随着具身大模型持续突破感知-决策-执行闭环技术瓶颈,人形机器人在工业制造、物流分拣、家庭服务等核心场景加速渗透,以特斯拉、宇树科技、Figure、Agility、智元、优必选等为代表的全球优秀机器人主机厂商已陆续开始出货或加快出货节奏。根据东吴证券研报测算,2025年-2030年,全球人形机器人产量预计将从2.11万台增长至300万台,年均复合增长率将达169.51%。在此背景下,随着PEEK及其复合材料逐步被应用于人形机器人的电机、轴承、减速器、外壳等零部件,PEEK材料在人形机器人领域的商业应用有望迎来跨越式发展。根据国海证券研报,当人形机器人销量突破1000万台时,预计将带来约401.94亿元的PEEK材料市场增量空间。

在低空经济领域,由于PEEK材料可以有效减轻机身重量、增加有效载荷、延长飞行距离和续航时间,并提高飞行的安全性,已应用于无人机的框架、螺旋桨和发动机等部件上,同时也在低空飞行汽车的轻质结构部件,如座椅、门和窗框等方面得以应用。根据中国民航局预测,2025年我国低空经济市场规模将达到1.5万亿元,2035年有望达到3.5万亿元。PEEK作为低空经济中的重要材料,有望依托低空经济实现高速发展。

此外,随着PEEK材料在新能源汽车、航空航天等其他领域被陆续开发应用场景,预计其在其他领域的市场规模有望持续提升。以新能源汽车为例,PEEK是少数满足新型800V高压下电机工作情况的高分子材料,已被应用于800V漆包线中。根据国信证券预测,2025年-2027年,全球新能源汽车销量有望从2,029万辆增长至2,690万辆,年均复合增长率达15.14%。由于800V高压平台能有效解决充电慢和续航短的问题,全球800V新能源汽车渗透率未来预计将持续提升。

因此,预计新能源汽车800V漆包线将推动PEEK材料需求量持续攀升。

3、PEEK材料为具有优异性能的热塑性材料,可进行回收重复利用,符合循环经济的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坚持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坚持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方向,加快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大力发展循环经济。PEEK树脂作为一种高性能热塑性材料,通过将其对增强纤维如碳纤维等进行浸渍,可以得到热塑性预浸料,进而制造出各类型热塑性复合材料结构件。与传统的热固性复合材料相比,热塑性复合材料具有韧性高、生产效率高、成型加工时间短等突出优势。特别是,由于热塑性复合材料可通过熔融后再次冲压注塑成型,因此,其边角料、废旧零件均可以回收再重复使用,符合循环经济的要求。凭借其优良的性能,热塑性复合材料正在越来越多地取代传统金属和热固性复合材料,成为汽车制造、航空航天、电子电气、医疗器械、轨道交通等领域实现轻量化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材料。

(二)本次发行的目的

1、服务国家战略,把握PEEK领域的发展机遇,巩固公司市场领先地位

随着我国政府对特种工程塑料领域政策加码以及下游各终端领域对PEEK需求量持续提升,预计PEEK材料产业未来将迈入高速发展阶段。本次募投项目的投入将有效拓展公司PEEK等特种工程塑料的生产能力,有利于公司把握PEEK领域的发展机遇;同时,进一步提升公司现有的特种工程塑料核心原料的供给能力,巩固自身的竞争优势和市场领先地位,积极响应国家发展战略。

2、打通特种工程塑料生产链条,提升公司综合服务能力

公司主营业务为芳香族酮类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特种工程塑料核心原料、光引发剂和化妆品原料、医药农药中间体等产品。其中,公司的特种工程塑料核心原料聚焦于PEEK材料产业链的上游。本次募投项目的投入将有助于公司构建“核心原料—树脂—复合材料”的特种工程塑料一体化产业布局,从而优化公司的综合服务能力,提升业务抗风险能力,为公司经营发展带来有力支持。同时,募集资金的投入将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及资金实力,有助于上

市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发行股票种类及面值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人民币。

(二)本次发行证券的必要性

1、践行公司发展战略,满足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公司致力于建设成为行业领先的特种化学品生产商,通过不断的工艺改进和技术引进,进行吸收、创新,提高芳香族酮类产品的生产规模,并将继续沿着特种工程塑料产业链和化妆品原料领域拓展新产品种类,提高服务产业链客户的能力,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向“年产8100吨高性能树脂、复合材料及其配套工程建设项目”、“年产5000吨单体及其配套工程建设项目”、“高性能复合材料创新中心建设项目”,系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旨在构建“核心原料—树脂—复合材料”的特种工程塑料一体化产业布局,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其投资金额较大,自有资金难以满足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近年来公司持续稳定发展,随着相关经营规模持续扩大,资本性支出较大,资金需求亦持续增长。为满足日益增加的资金需求,公司需要通过外部融资以支持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和未来公司发展。

2、优化资本结构公司通过银行贷款等债务融资方式,存在额度有限、成本较高的问题。若本次募投项目完全依赖此类融资,将显著推高资产负债率,加剧财务风险;并且高额融资成本会侵蚀公司整体利润,削弱资金使用灵活性,不利于公司的稳健经营。因此,选择股票发行更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减轻未来偿债压力,降低财务风险,保障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3、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是适合公司现阶段选择的融资方式

股权融资具备良好的规划性与协调性,能更精准地配合并支撑公司长期战略目标落地,助力公司维持稳定资本结构,有效降低财务风险。本次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直接提升公司总资产与净资产规模,进一步增强资金实力,为后续发展筑牢基础。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含),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根据询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发行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发行对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投资者。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及依据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询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如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

调整公式如下:

假设调整前发行底价为P

,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派息为D,调整后发行底价为P

,则:

派息:P

=P

-D送股或转增股本:P

=P

/(1+N)两项同时进行:P

=(P

-D)/(1+N)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询价情况协商确定。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本次发行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召开了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并将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合规合理。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方式,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于批准的有效期内择机向特定对象发行。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2、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如下:

“(一)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二)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六)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如下: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三)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4、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1)关于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财务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类金融业务;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不包括投资前后持股比例未增加的对集团财务公司的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等。金额较大是指,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不包括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类金融业务的投资金额)。”

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之“一、关于第九条‘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理解与适用”的规定。

(2)关于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

“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

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十八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者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六个月。”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数量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其次,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距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已超过18个月。因此,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之“四、关于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的规定。

(3)关于主要投向主业“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者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亿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项目建设,不存在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情形。因此,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之“五、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流还贷如何适用第四十条‘主要投向主业’的理解与适用”的规定。

5、本次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发行对象应当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且每次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属于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且发行方式采取竞价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6、本次发行价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如下:

“第五十六条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应当不低于定价基

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前款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第五十七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上市公司应当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且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的金额。本次发行价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7、本次发行限售期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对本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有最新规定、监管意见或审核要求的,公司将根据最新规定、监管意见或审核要求等对限售期进行相应的调整。本次发行限售期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8、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得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

补偿”。

针对本次发行,公司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况,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况。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9、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10、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志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经查询,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综上所述,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且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发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行方式合法、合规、可行。

(二)本次发行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于2026年2月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及《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文件。在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文件后,公司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发行和上市事宜,完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全部呈报批准程序。

综上,本次发行已履行现阶段所必须的程序,本次发行程序合法、合规。

六、本次发行的公平性及合理性本次发行方案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后审议通过,考虑了公司目前所处的行业现状、未来发展趋势以及公司的发展战略,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已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的实施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增强公司的综合竞争力,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将召开股东会审议本次发行方案,全体股东将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会就本次发行相关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已经董事会审慎研究,认为本次发行方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同时本次发行方案将在股东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七、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制定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八、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