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华新材: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3年5月5日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年度综合授信额度暨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拟向银行增加申请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使用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次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公司及子公司在前述额度范围内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时,可由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抵押担保或保证担保,并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签署相关文件。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4月14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申请年度综合授信额度暨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4)。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杭州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杭
州星华反光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向宁波银行杭州分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三、担保合同主要条款
1、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2、债务人:杭州星华反光材料销售有限公司
3、保证人: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金额: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5,0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过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保证期间:(1)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
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3)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
(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度(母子公司互相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10,000万元,实际已发生的对外担保(母子公司互相担保)借款余额为人民币5,458.40万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90.22%和4.48%。以上担保为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及子公司为公司提供的担保。截至目前,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或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金额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最高额担保合同》。
特此公告。
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