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华新材: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077 证券简称:星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3-039
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募集资金账户并授权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授权财务部门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相关事宜,用于相关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并将及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近日,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紫金港支行新开立募集资金专户(银行账户:19042201040005955),并且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823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5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61.4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2,190.00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8,556.37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3,633.63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通合伙)已于2021年9月27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1]7133号)。
二、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公司将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瓶窑支行(银行账户:1202083329800086258)中的10,000万元募集资金划转至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紫金港支行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银行账户:19042201040005955)中。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司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设立的专户签订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本次三方监管协议下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户 | 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万元) |
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紫金港支行 | 19042201040005955 | 10,000 |
注: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紫金港支行(以下简称“紫金港支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浙大支行(以下简称“浙大支行”)下属二级支行,无印章权限,故由一级支行浙大支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募集资金账户开立在紫金港支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甲方: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浙大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本协议需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9042201040005955,截止2023年07月12日,专户余额为10,0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上市发行费用和年产反光材料2400万平方米项目、反光服饰300万件及生产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朱翔坚、汪颖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_10_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4年12月31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