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华新材: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077 证券简称:星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3-040
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7月20日(星期四)下午2:45。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7月20日(星期四)。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7月20日(星期四)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7月20日(星期四)上午9:15至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上城区市民街98号尊宝大厦金尊24层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的召集人:董事会。
(五)会议的主持人:董事长王世杰先生。
(六)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77,139,09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4.282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77,138,09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4.281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9,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7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8,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6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8%。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00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7,138,0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7%;反对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0110%;反对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8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上述议案属于特别决议,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委派马梦怡律师、蒋丽敏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