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华新材: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3年5月5日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年度综合授信额度暨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拟向银行增加申请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使用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次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公司及子公司在前述额度范围内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时,可由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抵押担保或保证担保,并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签署相关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4月14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申请年度综合授信额度暨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4)。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然支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杭州萧然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全资子公
司杭州星华反光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向广发银行杭州萧然支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三、担保合同主要条款
1、债权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然支行
2、债务人:杭州星华反光材料销售有限公司
3、保证人: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3,0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7、保证期间:(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保证人在此同意并确认,如果债权人依法或根据主合同约定要求主合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自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3)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任何一笔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其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
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度(母子公司互相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10,000万元,实际已发生的对外担保(母子公司互相担保)借款余额为人民币8,458.40万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90.22%和6.94%。以上担保为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及子公司为公司提供的担保。截至目前,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或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金额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