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华新材: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077 证券简称:星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3-067
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2月27日(星期三)下午2:45。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2月27日(星期三)。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7日(星期三)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7日(星期三)上午9:15至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上城区市民街98号尊宝大厦金尊24层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的召集人:董事会。
(五)会议的主持人:董事长王世杰先生。
(六)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77,132,99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4.277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77,129,99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4.275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2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3,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2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3,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25%。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00 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 选举覃予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77,129,9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覃予女士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02 选举罗英武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77,129,9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罗英武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0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77,129,9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1%;反对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委派马梦怡律师、蓝锡霞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