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华新材: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4年5月6日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年度综合授信额度暨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公司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使用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含)。公司及子公司在前述额度范围内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时,可由公司或子公司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抵押担保或相互提供对外担保,并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签署相关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4月13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申请年度综合授信额度暨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8)。
二、担保进展情况
2024年5月30日,公司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南京银行杭州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全资
子公司杭州星华反光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与南京银行杭州分行的融资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三、担保合同主要条款
1、债权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2、债务人:杭州星华反光材料销售有限公司
3、保证人: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金额: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被担保主债权及其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下同)、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付的其他款项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7、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每次使用授信额度而发生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各笔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延期协议的,保证期间为延期协议重新约定的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及主合同之约定提前实现债权或解除主合同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或主合同解除之日起三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度总额为人民币90,000万元,实际已发生的对外担保借款余额为人民币15,700
万元,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73.07%和12.75%。以上担保为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截至目前,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或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金额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