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华新材: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 年4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于2025 年5 月6 日召开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及子公司申请年度综合授信额度暨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 下属公司2025 年度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30 亿元综合授信额度, 使用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 个月(含)。公司及子公司在 前述额度范围内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时,可由公司或子公司以其自有资 产提供抵押担保或相互提供对外担保,并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的授权 代理人签署相关文件。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 年4 月14 日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申请年度综合授信额度暨提供担 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5)。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杭州星华反光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与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良渚支行的融资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三、担保合同主要条款
1、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良渚支行(以下简称 “甲方”)
2、债务人:杭州星华反光材料销售有限公司
3、保证人: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金额:最高余额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 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 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 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 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 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 费、律师费等)。
7、保证期间:(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 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 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2)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 起三年。(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 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 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5)若主合同为
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 次日起三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度总额为人 民币90,000 万元,实际已发生的对外担保借款余额为人民币16,121 万元,占公司2024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73.49%和13.16%。 以上担保均为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截至目前,公司及其子公司 不存在逾期担保或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 金额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3 月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