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王: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资料,现就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法定审批程序。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不会对公司募投项目建设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签字:
————————蒋春燕
独立董事签字:
————————钱智
独立董事签字:
————————饶钢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