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王: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后重新签署原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078 | 证券简称:孩子王 | 公告编号:2024-032 |
债券代码:123208 | 债券简称:孩王转债 |
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后
重新签署原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孩子王”)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98号)同意,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向不特定对象发行103,9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共计1,039.00万张,按面值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39,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1,024,346,842.21元。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3年7月28日对上述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23)验字第60972026_B01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账户开立情况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于2024年2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零售终端建设项目”投资总额调减51,278.58万元,其中募集资金投资金额调减44,408.34万元,将“智能化物流中心建设项目”投资总额调减24,258.94万元,其中募集资金投资金额调减20,880.44万元,用于“门店升级改造项目”和“孩子王华北智慧物流基地和区域结算中心项目”。上述事项已经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14)。
结合前述变更,公司于近日和专户存储银行以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新签署了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专户的用途。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备注 |
孩子王 | 工商银行南京城中支行营业室 | 4301024319100336864 | 智能化物流中心建设项目 | 本次新签署 |
孩子王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 | 8110501012402291670 | 门店升级改造项目 | 本次新签署 |
孩子王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 | 32050159553600003465 | 门店升级改造项目 | 本次新签署 |
孩子王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营业部 | 639875225 | 零售终端建设项目 | 本次新签署 |
孩子王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营业部 | 125904890910905 | 零售终端建设项目 | 本次新签署 |
天津亿略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工商银行南京城中支行营业室 | 4301024319100398255 | 华北智慧物流基地和区域结算中心项目 | 已签署协议 |
天津童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工商银行南京城中支行营业室 | 4301024319100399707 | 华北智慧物流基地和区域结算中心项目 | 已签署协议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中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301024319100336864,截止2024年3月18日,专户余额为7357.578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智能化物流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
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琦、赵岩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各方已于2023年8月2日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简称“原协议”),原协议于本协议生效之日终止,原协议终止前各方已履行的事项仍按原协议约定执行。
(二)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0501012402291670,截止2024年3月18日,专户余额为0.784万元。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门店升级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琦、赵岩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各方已于2023年8月2日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简称“原协议”),原协议于本协议生效之日终止,原协议终止前各方已履行的事项仍按原协议约定执行。
(三)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2050159553600003465,截止2024年3月18日,专户余额为5062.26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门店升级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琦、赵岩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应甲方要求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各方已于2023年8月2日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简称“原协议”),原协议于本协议生效之日终止,原协议终止前各方已履行的事项仍按原协议约定执行。
(四)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39875225,截止2024年3月18日,专户余额为1297.53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零售终端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琦、赵岩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各方已于2023年7月31日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简称“原协议”),原协议于本协议生效之日终止,原协议终止前各方已履行的事项仍按原协议约定执行。
(五)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5904890910905,截止2024年3月18日,专户余额为2754.05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零售终端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琦、赵岩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甲方同意指定其他工作人员的书面证明、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甲方可自行提供给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先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各方已于2023年8月2日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简称“原协议”),原协议于本协议生效之日终止,原协议终止前各方已履行的事项仍按原协议约定执行。
四、备查文件
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中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