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王: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委托理财行为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公司资金及财产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在国家政策允许及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对闲置资金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进行的商业银行理财、信托理财、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理财工具的投资、运作和管理,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为公司闲置资金,并根据风险级别分类分级,原则选择流动性高、安全系数高、投资回报均衡的理财产品,实现多元均衡配置、长短期搭配价值投资。第四条 除现金管理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且投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公司用于理财的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投资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也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不能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当遵守《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或个人账户操作理财产品。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下属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第八条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一律视同公司行为,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和报备。
第二章 理财业务的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第九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公司连续12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本条规定。第十条 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并遵守《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第十一条 总经理有权审议决定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权限外的其他委托理财事项。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部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财务部提供的委托理财投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履行公司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必须确保提供的理财产品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证券部必须确保披露的内容和公司财务部提供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性。
第三章 理财产品的管理与运行第十六条 资金运营部为委托理财的具体经办部门,在公司相关决策机构审批确定的投资规模和可承受风险限额内进行委托理财具体运作,负责统筹编制年度理财计划、月度理财计划、委托理财产品业务日常运营及管理,财务共享中心负责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委托理财产品业务相关的具体操作办理和相关资料的归档及保管。第十七条 公司建立理财产品池机制。公司财务部不定期召开理财产品选品会,对理财产品按照一定评估标准并结合公司的理财额度、计划、财务情况进行筛选,将符合评估条件的产品加入理财产品池,作为公司委托理财产品的选择范围。第十八条 财务部负责人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关于委托理财的决议等情况,对委托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理财产品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并提交公司财务
总监审核批准,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与金融机构签署协议,明确投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公司与理财机构签署委托理财协议前,公司财务部应会同公司相关部门审核相关合同、协议等文件。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根据公司与理财机构签署的协议,办理相关理财资金支付审批手续。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管理台账、委托理财项目明细账表。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做好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理财产品到期后,应及时回收理财产品本金及利息。
第四章 理财业务的风险控制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委托理财业务中不相容岗位进行分离,确保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有相互监督与牵制,委托理财事项的审批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等相互独立。第二十五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审计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委托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委托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委托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严禁出借委托理财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第二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委托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的审计与监督,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财务处理情况、盈亏情况进行核实。每个会计年末应对所有理财产品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投资部应定期对所有理财产品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在具体执行委托理财事项前,应当将有关内容告知审计部,并对审计部开展与此相关的审计业务进行积极配合。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审计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由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第三十条 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第三十一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二条 理财产品延续期间,公司财务部指派专人持续跟踪理财产品进展情况、有关理财机构的重大动向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财务总监。财务总监负责及时分析和跟踪委托理财产品投向,并按季度上报董事会委托理财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和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控制投资风险,并及时向总经理和董事会汇报,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者减少公司损失。第三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不得从事任何未经授权的委托理财具体运作。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委托理财的进展和执行情况、相关产品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第三十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公司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本数。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相关的法律、法规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时,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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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