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王: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募集资金专户销户的公告
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募集资金专户
销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98号)核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39,000,000.00元,发行数量为10,390,000.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按面值发行,期限为6年。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7月28日到位,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3年7月28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23)验字第60972026_B01号)。
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及存放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及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等方面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南京分行营业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中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上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开户行 | 银行账号 | 账户状态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 | 32050159553600003465 | 存续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中支行 | 4301024319100336864 | 存续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营业部 | 639875225 | 存续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营业部 | 125904890910905 | 存续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 | 8110501012402291670 | 存续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中支行 | 4301024319100403279 | 存续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中支行 | 4301024319100398255 | 本次注销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中支行 | 4301024319100399707 | 存续 |
三、本次募集资金专户销户情况
1、本次注销的募集资金专户基本情况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账号 |
天津亿略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天津亿略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中支行 | 4301024319100398255 |
2、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已无存放资金。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规定,为规范银行账户管理、减少管理成本,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专户进行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已无资金且无后续用途。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完成上述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手续,并将该事项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公司与上述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四、备查文件
银行销户文件。
特此公告。
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