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康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二〇二三年八月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并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有关规定,积极履行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审计、监督作用,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及财务负责人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及财务负责人应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安排以及实际情况与负责公司年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交书面的时间安排计划。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前审阅公司财务部门编制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进行年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其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依据本工作规程第九条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表决决议的同时,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第十一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的,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人员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计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告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向外界泄露年度报告内容。审计委员会在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六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
司章程》、《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