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康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08-26  亚康股份(301085)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1085 证券简称:亚康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9

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徐江先生;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8月26日(星期一)下午 14:3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18号8层公司第一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2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4年8月2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真实、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7人,代表股份54,187,4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注:公司的股份总数已剔除公司回购的股份数,下同)的

62.913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53,813,5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479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8人,代表股份373,8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4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8人,代表股份373,8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4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8人,代表股份373,8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41%。

3、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121,6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85%;反对59,6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01%;弃权6,15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08,04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3965%;反对59,6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9560%;弃权6,15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474%。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2024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为徐江先生、天津祥远顺昌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变更后的名称为:南京祥远至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天津天佑永蓄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变更后的名称为:南京天佑永沣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徐江先生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32,596,478股,天津祥远顺昌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9,518,698股,天津天佑永蓄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1,658,671股,上述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共为43,773,847股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0,346,69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575%;反对59,452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5709%;弃权7,4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07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06,9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1041%;反对59,4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9025%;弃权7,4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933%。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张征律师及赵莹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特此公告。

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