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康股份:关于下属公司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
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公司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2、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虽然合同已正式签署并生效,合同已 对设备信息、合同价款、付款方式、质量和技术要求、交货期限、各方权利和义 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做出明确规定,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到外部 宏观环境重大变化、行业政策调整及其他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可能 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3、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本年度经营成果的影响:合同的顺利履行预计将对 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积极影响,具体情况以公司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确认的数据为准。
近日,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公司 新加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加坡科技”)与供应商A 公司签订了《设备 采购合同》,客户B 公司与新加坡科技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具体情况公告如 下:
一、合同签署概况
(一)新加坡科技采购合同
1、新加坡科技与供应商A 公司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一)》,根据合同约 定,新加坡科技将向其采购柴油发电机组、一体化电力模块等设备,合同含税金 额14,913.97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101,890.74 万元)。
2、新加坡科技与供应商A 公司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二)》,根据合同约
定,新加坡科技将向其采购中压方舱、直流配电方舱等设备,合同含税金额 8,476.74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57,912.21 万元)。
(二)新加坡科技销售合同
客户B 公司与新加坡科技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新加坡 科技将向其销售集装箱柴油发电机组等设备,合同含税金额23,975.47 万美元 (折合人民币约163,798.02 万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 述采购、销售合同均属于公司日常经营合同,其中销售合同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10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2 亿元,因此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和交易对方的履约能力进行分析判断,并聘请律师就该销售事 项发表专项法律意见。本次合同签署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上述事 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 产重组。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一)供应商A 公司
A 公司系一家成立于中国香港的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 益安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
(二)客户B 公司
B 公司系一家成立于泰国的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 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
易。 公司及新加坡科技在最近三年均未与供应商A 公司、客户B 公司发生类似交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新加坡科技采购合同主要内容
1、《设备采购合同(一)》
甲方:新加坡科技
乙方:供应商A 公司
(1)合同标的:柴油发电机组、一体化电力模块等设备。
(2)合同价格形式及总价:固定总价合同,美元14,913.97 万元。
(3)合同价款支付:1)设备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交付地等要求运抵 后,甲方于【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80】%作为到货款, 前提是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金额为合同总金额【20】%的由一级银行出具的、 不可撤销、见索即付、受限于《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 758 的履约 保函及乙方开具的同付款金额等额发票。
2)设备经安装调试合格后,在收到乙方提供的付款文件及发票后,甲方 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设备价款的【20】%,前提是甲方收到乙方提 供的金额为合同总金额【5】%的由一级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见索即付、 受限于《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 758 的质保函及乙方开具的同付款 金额等额发票。
(4)交付:乙方应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或【2026】年【4】 月【30】日前(以在先发生的时间为准)将第一批设备交付甲方。
(5)违约责任: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履行交货义务的,每延误一 天,乙方应按逾期交付设备的价款金额的4‰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期超过 15 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合同总金额中逾期交付设备价 款金额的20%承担违约责任(不适用于中压配电柜)。
2)针对中压配电柜,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履行交货义务的,每延误七 天,乙方应按逾期交付设备的价款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期超过15 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合同总金额中逾期交付设备价款 金额的10%承担违约责任。
(6)签署:本合同一式三份,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执二份,乙 方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2、《设备采购合同(二)》
甲方:新加坡科技
乙方:供应商A 公司
(1)合同标的:中压方舱、直流配电方舱等设备。
(2)合同价格形式及总价:固定总价合同,美元8,476.74 万元。
(3)合同价款支付:1)设备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交付地等要求运抵 后,甲方于【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80】%作为到货款, 前提是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金额为合同总金额【20】%的由一级银行出具的、 不可撤销、见索即付、受限于《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 758 的履约 保函及乙方开具的同付款金额等额发票。
2)设备经安装调试合格后,在收到乙方提供的付款文件及发票后,甲方 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设备价款的【20】%,前提是甲方收到乙方提 供的金额为合同总金额【5】%的由一级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见索即付、 受限于《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 758 的质保函及乙方开具的同付款 金额等额发票。
(4)交付:乙方应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或【2026】年【4】 月【30】日前(以在先发生的时间为准)将第一批设备交付甲方。
(5)违约责任: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履行交货义务的,每延误一 天,乙方应按逾期交付设备的价款金额的4‰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期超过 15 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合同总金额中逾期交付设备价 款金额的20%承担违约责任(不适用于中压配电柜)。
2)针对中压配电柜,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履行交货义务的,每延误七 天,乙方应按逾期交付设备的价款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期超过15
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合同总金额中逾期交付设备价款 金额的10%承担违约责任。
(6)签署:本合同一式三份,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执二份,乙 方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二)新加坡科技销售合同主要内容
甲方:客户B 公司
乙方:新加坡科技
(1)合同标的:集装箱柴油发电机组等设备
(2)合同价格形式及总价:固定总价合同,美元23,975.47 万元。
(3)合同价款支付:1)设备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交付地等要求运抵 后,甲方于【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80】%作为到货款, 前提是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金额为合同总金额【20】%的由一级银行出具的、 不可撤销、见索即付、受限于《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 758 的履约 保函及乙方开具的同付款金额等额发票。
2)设备经安装调试合格后,在收到乙方提供的付款文件及发票后,甲方 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设备价款的【20】%,前提是甲方收到乙方提 供的金额为合同总金额【5】%的由一级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见索即付、 受限于《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 758 的质保函及乙方开具的同付款 金额等额发票。
(4)交付:乙方应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或2026 年4 月30 日 前(以在先发生的时间为准)将第一批设备交付甲方。
(5)违约责任: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履行交货义务的,每延误一 天,乙方应按逾期交付设备的价款金额的4‰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期超过 15 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合同总金额中逾期交付设备价 款金额的20%承担违约责任(不适用于中压配电柜)。
2)针对中压配电柜,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履行交货义务的,每延误七 天,乙方应按逾期交付设备的价款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期超过 15 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合同总金额中逾期交付设备价 款金额的10%承担违约责任。
(6)签署:本合同一式三份,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执二份,乙 方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四、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和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的分析说明
1、鉴于公司本次项目开展所需采购品类繁多、需求覆盖范围广,对物资 供应的稳定性、品质一致性及交付效率均有较高要求。供应商A 公司具备成 熟且完善的供应链管理体系,整体运营规范,能够持续提供符合公司质量标 准、技术参数及使用需求的各类货物,可有效保障公司采购工作顺利推进。
2、客户B 公司在行业内深耕多年,具备成熟稳定的运营管理体系与丰富 的项目实操经验,整体经营状况良好、资信水平较高,具备可靠的项目执行 能力与合同履约能力。
五、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合同的履行将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促 进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经营业绩提升。
上述合同均为日常经营合同,合同的履行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构成影响, 不会因履行相关合同而对合同各方形成依赖。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对销售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根据《境 外法律意见》,某客户具备签署《设备采购合同》的主体资格,该《设备采 购合同》内容不违反泰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内容合法、有 效。本法律意见的出具,不代表本所或签字律师对交易各方后续完全履行该 合同的确认或担保。
七、风险提示
合同已对设备信息、合同价款、付款方式、质量和技术要求、交货期限、各 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做出明确规定,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如遇到外部宏观环境重大变化、行业政策调整及其他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因素的 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 范投资风险。
八、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章制度的相关规 定,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合同履行情况。
九、备查文件
1、新加坡科技与供应商A 公司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一)》、《设备 采购合同(二)》;
2、客户B 公司与新加坡科技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
特此公告。
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4 月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