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康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祥远至鸿)
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亚康股份股票代码:301085
信息披露义务人:南京祥远至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和凤镇和凤西路148号310-8室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和凤镇和凤西路148号310-8室
一致行动人一:徐江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南湖中园****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18号805室
一致行动人二:南京天佑永沣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水保东路3号2栋213室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水保东路3号2栋213室
权益变动性质:持股数量减少,持股比例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释义 ...... 5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6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9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 10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6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 17
第七节备查文件 ...... 18
第八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声明 ...... 19
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 释义项 | 释义内容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祥远至鸿 | 指 | 南京祥远至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天佑永沣 | 指 | 南京天佑永沣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公司、上市公司、亚康股份 | 指 | 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 本报告书 | 指 | 《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信息披露义务人因协议转让股份导致其持股数量减少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
注:本报告书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数与表格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采取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1、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南京祥远至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徐清 |
| 成立时间 | 2016年11月04日 |
| 注册资本 | 7,600万元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222MA05LG528E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营业期限 | 2016-11-04至无固定期限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 注册地址 |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和凤镇和凤西路148号310-8室 |
| 通讯地址 |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和凤镇和凤西路148号310-8室 |
2、合伙人构成及出资情况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在公司任职 |
| 1 | 徐清 | 普通合伙人 | 3,800 | 50.00% | 内审部门负责人 |
| 2 | 徐平 | 有限合伙人 | 3,800 | 50.00% | 无 |
| 合计 | 7,600 | 100.00% | - |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一致行动人一姓名:徐江性别:男国籍:中国身份证号码:2310041973********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南湖中园****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18号805室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任职情况:
| 任职单位 | 职务 |
| 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长 |
| 上海倚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 |
| 亚康石基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 监事 |
| 天津康运德易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二)一致行动人二
1、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南京天佑永沣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曹伟 |
| 成立时间 | 2016-11-07 |
| 注册资本 | 5,267.252万元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222MA05LG8F3D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营业期限 | 2016-11-07至无固定期限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 注册地址 |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水保东路3号2栋213室 |
| 通讯地址 |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水保东路3号2栋213室 |
2、合伙人构成及出资情况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在公司任职 |
| 1 | 曹伟 | 普通合伙人 | 100 | 1.8985% | 无 |
| 2 | 徐江 | 有限合伙人 | 5,167.252 | 98.1015% | 董事长 |
| 合计 | 5,267.252 | 100.00% | - |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说明
祥远至鸿股东徐清、徐平系徐江先生姐姐,徐江先生为天佑永沣的有限合伙人,三者为一致行动人,徐江先生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系协议转让公司股份导致其持股数量减少。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明确计划,如果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在未来12个月内需要处置已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方式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协议转让公司股份导致其持股数量减少。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股份性质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
| 股份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占剔除回购专户后总股本比例 | 股份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占剔除回购专户后总股本比例 | ||
| 徐江 | 无限售条件股份 | 31,638,478 | 36.46% | 36.73% | 31,638,478 | 36.46% | 36.73% |
| 祥远至鸿 | 无限售条件股份 | 8,808,998 | 10.15% | 10.23% | 128,998 | 0.15% | 0.15% |
| 天佑永沣 | 无限售条件股份 | 1,358,671 | 1.57% | 1.58% | 1,358,671 | 1.57% | 1.58% |
| 合计 | 41,806,147 | 48.18% | 48.54% | 33,126,147 | 38.17% | 38.46% | |
注:上表比例合计数与各明细项之和存在尾差,系四舍五入计算所致。
二、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与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祥远至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28日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一)》,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南京祥远至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转让股份数量甲方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乙方转让其持有的4,340,000(股票代码:301085)股股票。
2、标的股份转让价格甲乙双方确认,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59.64元/股,转让价款共计258,837,6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亿伍仟捌佰捌拾叁万柒仟陆佰元整。
3、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1)在本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在乙方确定的银行以乙方的名义开立共同监管银行账户(以下简称共管账户),该共管账户作为乙方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专用账户,因开立、维持共管账户而产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股份转让价款留存共管账户的期间产生的利息由乙方享有。共管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应为甲方和乙方指定的印鉴或签字,且资金划付应由甲乙双方在共管账户所属银行柜台办理,不得以其他方式办理和实施资金划付。
(2)乙方应按照以下进度向共管账户支付转让价款:
1)在上市公司披露本次股份转让提示性公告后7个工作日内,向共管账户支付转让价款的50%,即人民币129,418,8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贰仟玖佰肆拾壹万捌仟捌佰元整);
2)在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完成过户登记(下称“交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共管账户支付剩余50%转让价款,即人民币129,418,8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贰仟玖佰肆拾壹万捌仟捌佰元整)。
(3)提前支付安排:在本次股份转让取得《转让确认书》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共同配合,从共管账户中向甲方书面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转让价款的50%,即人民币129,418,8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贰仟玖佰肆拾壹万捌仟捌佰元整,下称“提前支付款”)。
双方确认,该提前支付款为本次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组成部分,在最终结算时,该笔提前支付款将从应付总价款中予以抵减。
(4)最终支付:自转让完成日起2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各自委派代表在共管账户所属银行柜台办理共管账户内剩余50%股份转让价款即人民币129,418,8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贰仟玖佰肆拾壹万捌仟捌佰元整)的划款手续,将全部剩余款项划转至甲方书面指定的银行账户。如因甲方的原因导致股份转让价款未在前述期限内划转,则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4、标的股份过户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转让的确认申请。在本次股份转让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确认书》及其他有关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共同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标的股份的转让过户手续。
5、违约责任
(1)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约定义务或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即构成违约;在这种情况下,导致协议其他方(“守约方”)损失(含诉讼费、律师费等为解决纠纷而支付的费用,及守约方对外承担的责任或作出的赔偿)时,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的履行,同时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损害赔偿的责任不因本协议终止而免除。
(2)本协议一方对违约方的任何违约及延误行为给与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行使其根据本协议享有的权利或权力,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不能视为该方对其权利或权力的放弃,亦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该方根据本协议和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力;而单独或部分地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补救办法,不应妨碍其进一步行使上述或其他权利和补救办法。
(3)对于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法规、政策、证券交易所规则等方面的重大变动;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等自然性灾害;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网络病毒、黑客攻击等突发事故的情况,导致本协议任何一方无法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该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应当在合理行为能力范围内勤勉尽责,以降低此类事件对其他当事人方的影响。
6、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甲方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章/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二)与深圳市富德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祥远至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深圳市富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28日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二)》,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南京祥远至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深圳市富德科技有限公司
1、转让股份数量甲方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乙方转让其持有的4,340,000(股票代码:301085)股股票。
2、标的股份转让价格甲乙双方确认,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59.64元/股,转让价款共计258,837,6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亿伍仟捌佰捌拾叁万柒仟陆佰元整。
3、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乙方应按照以下进度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转让价款:
(1)在本次股份转让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下称“转让确认书”)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首笔转让价款75,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柒仟伍佰万元整;
(2)转让完成日之日起2个月内,支付第二笔转让价款67,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仟柒佰万元整。
(3)转让完成日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剩余转让价款116,837,6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壹仟陆佰捌拾叁万柒仟陆佰元整。
4、标的股份过户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转让的确认申请。在本次股份转让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确认书》及其他有关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共同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标的股份的转让过户手续。
5、违约责任
(1)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约定义务或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即构成违约;在这种情况下,导致协议其他方(“守约方”)损失(含诉讼费、
律师费等为解决纠纷而支付的费用,及守约方对外承担的责任或作出的赔偿)时,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的履行,同时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损害赔偿的责任不因本协议终止而免除。
(2)本协议一方对违约方的任何违约及延误行为给与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行使其根据本协议享有的权利或权力,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不能视为该方对其权利或权力的放弃,亦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该方根据本协议和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力;而单独或部分地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补救办法,不应妨碍其进一步行使上述或其他权利和补救办法。
(3)对于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法规、政策、证券交易所规则等方面的重大变动;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等自然性灾害;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网络病毒、黑客攻击等突发事故的情况,导致本协议任何一方无法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该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应当在合理行为能力范围内勤勉尽责,以降低此类事件对其他当事人方的影响。
6、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甲方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章/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祥远至鸿本次协议转让的8,680,000股股份为无限售流通股,该部分股份不存在其他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本次协议转让的股份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协议双方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不存在其他安排、出让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亦不存在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情况如下: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持股数量(股) | 冻结股份数量(股) |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占剔除回购专户后总股本比例 |
| 徐江 | 31,638,478 | 302,664 | 0.96% | 0.35% | 0.35% |
| 祥远至鸿 | 8,808,998 | 0 | 0.00% | 0.00% | 0.00% |
| 天佑永沣 | 1,358,671 | 0 | 0.00% | 0.00% | 0.00% |
| 合计 | 41,806,147 | 302,664 | 0.72% | 0.35% | 0.35% |
除上述情形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其他权利限制。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及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备置于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第八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声明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南京祥远至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徐清
一致行动人一(签字):
徐江
一致行动人二(盖章):南京天佑永沣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曹伟
年月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基本情况 | |||
| 上市公司名称 | 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北京市 |
| 股票简称 | 亚康股份 | 股票代码 | 301085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南京祥远至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南京市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否□注:信息披露义务人是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一致行动人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否□注:信息披露义务人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持股数量:祥远至鸿持有8,808,998股,徐江持有31,638,478股,天佑永沣持有1,358,671股,持股比例:祥远至鸿持股比例为10.15%,剔除回购专户比例为10.23%;徐江持股比例为36.46%,剔除回购专户比例为36.73%;天佑永沣持股比例为1.57%,剔除回购专户比例为1.58% |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变动数量:祥远至鸿变动8,680,000股,徐江变动0股,天佑永沣变动0股变动比例:祥远至鸿未剔除回购专户变动比例为10.00%,剔除回购专户变动比例为10.08%;天佑永沣未剔除回购专户变动比例为0.00%,剔除回购专户变动比例为0.00%;徐江未剔除回购专户变动比例为0.00%,剔除回购专户变动比例为0.00% |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2026年5月28日方式:协议转让 |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不适用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否?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否?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不适用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不适用 |
(本页无正文,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关于《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南京祥远至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徐清
一致行动人一(签字):
徐江
一致行动人二(盖章):南京天佑永沣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曹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