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富瀚: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查股网  2025-04-29  鸿富瀚(301086)公司公告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富瀚”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自2021年10月20日至2024年12月31日。现持续督导期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1、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3、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16号院1号楼泰康集团大厦10层中信建投证券

4、法定代表人:刘成

5、本项目保荐代表人:陈龙飞、吴嘉煦

6、项目联系人:陈龙飞、吴嘉煦

7、联系电话:010-56051821

8、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未发生变更,保荐代表人变更过1次,具体情况如下:2024年3月,原保荐代表人蔡诗文先生因个人工作调动原因,无法继续从

事对鸿富瀚的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中信建投证券委派保荐代表人吴嘉煦先生接替蔡诗文先生,继续履行持续督导工作。本次变更不影响中信建投证券对鸿富瀚的持续督导工作。本次保荐代表人变更后,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为陈龙飞先生和吴嘉煦先生,继续履行相关的职责和义务,直至相关工作全部结束。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名称: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证券代码:301086.SZ

3、注册资本:9,000.00万元

4、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社区拓新路11号鸿富瀚科技大楼1栋101

5、主要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社区宝荷大道76号龙岗智慧家园A座401

6、法定代表人:张定武

7、实际控制人:张定武、丘晓霞

8、联系人:张思明

9、联系电话:0755-23766649

10、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11、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1年9月30日

12、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年10月20日

13、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14、年报披露时间:2025年4月29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1、中信建投证券作为鸿富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鸿富瀚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保持沟通;取得注册批文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2、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督导发行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提升规范运作水平;督导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督导发行人合规使用与管理募集资金;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相关制度;持续关注发行人对外担保、对外投资是否履行规定等事项;持续关注发行人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督导相关各方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等。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本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监管协议进行,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保荐机构已遵循勤勉尽责、

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公司是否发生重大事项给予持续、必要的关注。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鸿富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陈龙飞 吴嘉煦

保荐机构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

陈龙飞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