戎美股份: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088 证券简称:戎美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9
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597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7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3.1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90,120,0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32,678,854.04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募集资金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1]201Z0044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所在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及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3年6月12日,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新片区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增设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并同保荐机构、浦发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8)。
二、 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的签订情况2023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新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拟新开立两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公司信息化建设项目和展示中心建设项目募集配套资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该等新设两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
为进一步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方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前提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及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额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专户账号 | 募投项目名称 |
1 | 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37100180802350556 | 展示中心建设项目 |
2 | 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37100180803699978 | 信息化建设项目 |
三、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称“甲方”)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称“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丙方”)就上述2个新增的募集资
金专户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各专户仅用于协议约定的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程超、赖天行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以下简称“贸仲”)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贸仲仲裁规则进行。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
11、本协议一式6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