戎美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江苏证监局出具警示函的公告
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江苏证监局出具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郭健、于清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28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警示函》内容
“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郭健、于清涛:
经查,于清涛2019年9月以932.4万元认购你公司股份280万股,其资金来源为向公司实控人、董事长郭健的借款。你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股东于清涛参与增资的资金来源系其自有及家庭积累的资金”相关内容不真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67号,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第六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于清涛、郭健作为该借款事项的直接当事人,同时也是你公司的董事、高管,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注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违规问题负有主要责任。依据《注册办法》第七十条,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当认真汲取教训,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强化信息披露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措施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 相关情况说明
1、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提出的问题,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认真汲取教训,严格按照江苏证监局的要求及时报送书面报告。同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学习,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2、本次行政监督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将继续有序开展,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 备查文件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郭健、于清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28号)
特此公告。
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