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新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本次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杨钰华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禁入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杨钰华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刘建伟 靳焱顺 赵永德
2023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