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材料: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090 证券简称:华润材料 公告编号:2023-036
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授予登记数量:694.23万股,占激励计划公告时股本总额的0.47%;
2、本次授予登记人数:77人;
4、本次授予价格:5.32 元/股;
5、本次限制性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6、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2023年6月12日。
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材料”或“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成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2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就此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二)2023年1月10日至2023年1月19日,公司将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三)2023年1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同时披露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监事会就此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四)2023年3月16日,公司公告收到华润(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3] 88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华润材料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五)2023年4月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并披露《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15)。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就此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六)2023年4月5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公开征集投票权报告书》,独立董事朱利
民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七)2023年4月5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及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3-012)。
(八)2023年4月20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二次修订稿)>的议案》以及《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九)2023年5月2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情况
(一)授予日:2023年5月24日;
(二)授予登记数量:694.23万股;
(三)授予人数:77人;
(四)授予价格:5.32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具体授予情况如下:
姓名 | 职务 | 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获授总额占授予总量的比例 | 占股本总额的比例 |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王军祥 | 董事长 | 26.60 | 3.83% | 0.018% |
房昕 | 董事、总经理 | 26.60 | 3.83% | 0.018% |
田美圆 | 副总经理 | 22.99 | 3.31% | 0.016% |
许洪波 | 副总经理 | 25.39 | 3.66% | 0.017% |
陈群 | 副总经理 | 22.99 | 3.31% | 0.016% |
二、其他激励对象 | ||||
核心管理人员、关键科研/技术、业务、职能骨干(72人) | 569.66 | 82.06% | 0.385% | |
合计(77人) | 694.23 | 100.00% | 0.47% |
注:
1、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均未超过本计划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本激励计划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对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关于不可授予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授予日应当符合修改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前述推迟的期限不算在60日期限之内。
3、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激励对象自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内为限售期。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
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予以回购注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可解除限售期数量占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3%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3%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4% |
(七)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进行考核并解除限售,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公司层面解除限售业绩条件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1、较2021年,2023年扣非归母净利润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水平; 2、2023年净资产收益率(ROE)不低于10.1%,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水平; 3、较2021年,2023年研发费用增长率不低于46.4%。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1、较2021年,2024年扣非归母净利润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水平; 2、2024年净资产收益率(ROE)不低于10.2%,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水平; 3、较2021年,2024年研发费用增长率不低于77.2%。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1、较2021年,2025年扣非归母净利润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水平; 2、2025年净资产收益率(ROE)不低于10.3%,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水平; |
3、较2021年,2025年研发费用增长率不低于114.4%。
注:
1、上述“净资产收益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在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期内,如公司有增发、配股、战略项目投资等事项导致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及扣非归母净利润年复合增长率指标异动的,考核时剔除该事项所引起的指标变动影响。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针对公司未来可能产生的影响公司业绩的行为(如依据上级有关部门决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或企业响应国家政策号召而实施的相应战略举措),造成相关业绩指标不可比情况,则授权公司董事会对相应业绩指标进行还原或调整,并且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4、计算增长率时,对期初为负的情况不进行计算。
上述对标企业指的是根据公司市场状况及业务类型,从申万“基础化工”中筛选出与公司规模相近且具有可比性的 28 家 A 股上市公司,具体如下表。对标企业在权益授予后的考核期内原则上不调整,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上述对标企业发生企业退市、重大违规、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破产重组等特殊原因导致经营业绩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再具备可比性,则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序号 |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序号 |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1 | 000920.SZ | 沃顿科技 | 15 | 000973.SZ | 佛塑科技 |
2 | 002341.SZ | 新纶新材 | 16 | 002206.SZ | 海利得 |
3 | 002361.SZ | 神剑股份 | 17 | 002263.SZ | 大东南 |
4 | 600370.SH | 三房巷 | 18 | 002324.SZ | 普利特 |
5 | 601208.SH | 东材科技 | 19 | 002522.SZ | 浙江众成 |
6 | 603928.SH | 兴业股份 | 20 | 002585.SZ | 双星新材 |
7 | 605166.SH | 聚合顺 | 21 | 002768.SZ | 国恩股份 |
8 | 605589.SH | 圣泉集团 | 22 | 002838.SZ | 道恩股份 |
9 | 688585.SH | 上纬新材 | 23 | 002886.SZ | 沃特股份 |
10 | 301216.SZ | 万凯新材 | 24 | 300180.SZ | 华峰超纤 |
11 | 000420.SZ | 吉林化纤 | 25 | 300221.SZ | 银禧科技 |
12 | 000782.SZ | 美达股份 | 26 | 300644.SZ | 南京聚隆 |
13 | 000859.SZ | 国风新材 | 27 | 688219.SH | 会通股份 |
14 | 000936.SZ | 华西股份 | 28 | 300538.SZ | 同益股份 |
2、激励对象个人解除限售业绩考核条件
在解除限售环节,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办法对激励对象的年度个人绩效进行评价,个人层面考核年度与公司业绩考核年度一致,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依照激励对象的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员工解除限
售系数,个人当期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员工解除限售系数。
考核结果 | 卓越 A+ | 优秀 A | 良好 B | 合格 C | 不合格 D |
员工解除限售系数 | 100% | 100% | 100% | 80% | 0% |
因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原因其当期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的,公司将按本计划予以回购,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
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尚未解除限售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解除限售或终止本激励计划。
三、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公示的激励计划一致性的说明
2023年5月2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有关规定及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公司以2023年5月24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7名激励对象授予813.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32元/股。
在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股份登记过程中,10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放弃部分作废处理,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数由87 名调整为77名,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813.0万股调整为694.23万股。
除前述情形外,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不存在差异。
四、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3年5月24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3年6月12日。
五、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登记日前 6 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六、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股份性质 | 本次变更前 | 本次股份变动数量(股) | 本次变更后 | ||
股份数量(股) | 比例 | 股份数量(股) | 比例 | ||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 1,257,511,570 | 85.0005% | +6,942,300 | 1,264,453,870 | 85.0706%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221,904,983 | 14.9995% | 0 | 221,904,983 | 14.9294% |
合计 | 1,479,416,553 | 100% | +6,942,300 | 1,486,358,853 | 100% |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七、本次授予股份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5月31日出具了《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编号:信会师报字[2023]第ZB22700号),对公司激励计划认购出资情况进行了审验,审验结果认为:经本所审验,截至2023年5月29日止,贵公司实际收到77名激励对象缴纳的限制性股票认购款项合计人民币36,933,036.00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6,942,3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人民币29,990,736.00元。各出资者均以货币出资。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486,358,853.00元。
八、公司筹集的资金用途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九、每股收益摊薄情况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按新股本1,486,358,853股摊薄计算,2022年度基本每股收益为0.5542元。
特此公告。
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