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城交:关于延长募投项目“企业数字智慧化管理提升项目”实施期限的公告
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募投项目“企业数字智慧化管理提升项目”
实施期限的公告
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募投项目“企业数字智慧化管理提升项目”实施期限的议案》,同意公司结合目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在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项目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都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将“企业数字智慧化管理提升项目”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1年,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核准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6,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8,128.96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7,871.04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严格按照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11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序号 | 项目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 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 | 截至期末投资进度 | 项目原计划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1 | 深圳总部建设项目 | 30,328.88 | 18,843.94 | 62.13% | 2024年6月30日 |
2 | 城市交通整体解决方案业务能力提升项目 | 23,018.60 | 20,430.30 | 88.76% | 2024年9月30日 |
3 | 研发创新中心项目 | 12,719.20 | 4,339.65 | 34.12% | 2024年9月30日 |
4 | 企业数字智慧化管理提升项目 | 4,000.50 | 2,340.67 | 58.51% | 2023年12月31日 |
5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18,563.40 | 18,953.76 | 102.10% | — |
合计 | 88,630.58 | 64,908.32 | 73.18% | — |
注: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实际投资进度大于100%主要系该项目部分投入资金为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利息收入所致。
三、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自募集资金到位以来,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积极推进投资项目相关工作,并结合实际需要,审慎规划募集资金的使用。目前“企业数字智慧化管理提升项目”已按照计划完成了部分软硬件改造升级和系统集成。“企业数字智慧化管理提升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公司业务战略转型、组织架构与流程的优化进行相应调整,同时需与公司总部建设项目同步,为增强公司经营稳定安全,保证投资项目质量和募集资金效益最大化,经审慎评估和综合考虑,在不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的前提下,公司决定将“企业数字智慧化管理提升项目”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后续公司将继续统筹协调全力推进,力争早日完成该项目建设。
四、“企业数字智慧化管理提升项目”延期的影响
公司延长“企业数字智慧化管理提升项目”实施期限,是基于公司外部发展环境及公司发展规划等具体情况而做出的调整,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内容,更符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企业数字智慧化管理提升项目”的继续实施将有助于公司提升业务信息处理能力、系统集成和数据挖掘能力,为公司提升服务响应速度、增强业务管理能力提供强大的信息系统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科学、合理决策,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实现公司与全体投资者利益的最大化。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募投项目“企业数字智慧化管理提升项目”实施期限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将“企业数字智慧化管理提升项目”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募投项目进行延期,仅涉及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的调整,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投资用途和投资规模的改变,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延长“企业数字智慧化管理提升项目”实施期限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延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延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事项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内容,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延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