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光股份: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争光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对争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并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核查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8月27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803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333.3334万股,并于2021年11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总股本为100,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133,333,334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1,614,501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3.7109%,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01,718,833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76.2891%。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数量为1,718,833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29%。该限售股份已于2022年5月5日上市流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25)。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已于2022年11月2日上市流通,该部分股份数量为2,156,5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174%。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部分
限售股解禁并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58)。
(二)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公司上市后至今未进行过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133,333,334股,其中:限售条件流通股为97,843,475股,占公司总股本73.38%,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5,489,859股,占公司总股本26.62%。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共有7名股东,分别是汪选明、劳法勇、王焕军、吴雅飞、汪国周、钟轶泠、陆炜。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相关承诺
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内容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5月2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自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5)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在本人持股期间,如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同时,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对其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5月4日;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7名;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28,167,5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
21.1256%。本次解除限售后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7,041,8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814%;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 | 备注 |
1 | 汪选明 | 13,341,800 | 13,341,800 | 3,335,450 | 董事 |
2 | 劳法勇 | 13,341,800 | 13,341,800 | 3,335,450 | 董事 |
3 | 王焕军 | 1,180,400 | 1,180,400 | 295,100 | 董事 |
4 | 吴雅飞 | 101,200 | 101,200 | 25,300 | 高管 |
5 | 汪国周 | 33,700 | 33,700 | 8,425 | 高管 |
6 | 钟轶泠 | 84,300 | 84,300 | 21,075 | 高管 |
7 | 陆炜 | 84,300 | 84,300 | 21,075 | 高管 |
合计 | 28,167,500 | 28,167,500 | 7,041,875 |
注:根据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7名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以及《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总数为7,041,875股。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完成前后的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 ||||||
类别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 | 本次变动后 | |||
股份数量 | 占比 | 增加 | 减少 | 股份数量 | 占比 |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非流通股 | 97,843,475 | 73.38% | 21,125,625 | 28,167,500 | 90,801,600 | 68.10% |
其中:首发前限售股 | 97,647,500 | 73.24% | 0 | 28,167,500 | 69,480,000 | 52.11% |
首发后限售股 | 0 | 0.00% | 0 | 0 | 0 | 0.00% |
高管锁定股 | 195,975 | 0.15% | 21,125,625 | 0 | 21,321,600 | 15.99%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 35,489,859 | 26.62% | 7,041,875 | 0 | 42,531,734 | 31.90% |
三、总股本 | 133,333,334 | 100.00% | 28,167,500 | 28,167,500 | 133,333,334 | 100.00% |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解禁并上市流通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并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金骏 严凯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