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光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以及《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审阅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调查与询问,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归属条件,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72名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合法有效,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6.015万股。本次归属安排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相关事宜。
三、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要求,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冯凤琴
肖连生
金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