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光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092 证券简称:争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1
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2月6日以电话方式送达至全体董事。经全体董事同意豁免本次会议通知期限要求,本次会议于2024年2月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其中董事汪选明、王焕军,独立董事冯凤琴、肖连生、金浪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沈建华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董事会。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逐
项审议并通过了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具体如下:
1、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树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同时为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提升团队凝聚力和企业竞争力,促进公司健康、良性、长远发展,公司在综合考虑业务发展前景、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未来盈利能力以及近期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表现的基础上,计划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部分股份,并将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转让完毕,尚未转让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出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八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回购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拟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拟回购股份的方式:本次回购股份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2)拟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本次拟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36.00元/股(含本数),该回购价格上限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实际回购股份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视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等具体情况确定。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的价格。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资金总额、数量及比例
(1)拟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拟回购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如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三年内未能实施上述用途,或所回购的股份未全部用于上述用途,未使用的部分将依法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出调整,则相关回购方案
按照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3)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本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均含本数)。具体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以回购期满时或者回购股份实施完毕时实际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为准。
(4)回购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2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36.00元/股测算,回购股份数量约为55.56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42%;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1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36.00元/股测算,回购股份数量约为27.78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21%。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或者回购股份实施完毕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发生送股、转增股本或现金分红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票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及数量。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
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2)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回购方案实施完毕:
①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总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②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下限时,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③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票:
①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②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4)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②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③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
项发生停牌的情形,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对回购方案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不得回购期间的相关规定有变化的,则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相应调整不得回购的期间。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7、对管理层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回购事项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为保证本次回购股份顺利实施,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择机回购股份,确定具体的回购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2)如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对回购股份政策有新的规定,或市场情况发生变化,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或《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审议的事项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并结合市场情况和公司实际情况,对回购方案进行调整并继续办理回购股份相关事宜;
(3)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
(4)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办理其他相关业务;
(5)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回购股份所必须的事项。
上述授权事宜的授权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豁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知期限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同意豁免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的期限要求,全体董事一致认可本次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