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并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1092 证券简称:争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3
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并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
2、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人数共计1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69,4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51.8301%,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以及因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36.31元/股,触发其股份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故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1名股东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42个月。本次解除限售后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17,37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9575%。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5月6日(星期二)。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803号文)同意注册,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3,333,334股,并于2021年11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总股本为100,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133,333,334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101,718,833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76.2891%;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31,614,501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3.7109%。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数量为1,718,833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29%。该限售股份已于2022年5月5日上市流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
年4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25)。2022年11月2日,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上市流通,该部分股份数量为2,156,5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174%。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并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58)。
2023年5月4日,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上市流通,该部分股份数量为28,167,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1256%;本次解除限售后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7,041,8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814%。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并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26)。
2023年7月19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3),向72名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共计360,150股, 新增股份已于2023年7月24日上市, 公司总股本因此由133,333,334股增加至133,693,484股。
2024年7月16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8),向72名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共计360,000股, 新增股份已于2024年7月17日上市, 公司总股本因此由133,693,484股增加至134,053,484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34,053,484股,其中:限售条件流通股为90,873,600股,占公司总股本67.79%,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43,179,884股,占公司总股本32.21%。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69,4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51.8301%,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以及因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36.31元/股,触发其股份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故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1名股东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42个月。该部分限售股的锁定
期即将届满,并于2025年5月6日起上市流通。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共有1名股东,为自然人股东沈建华。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相关承诺
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内容如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5月2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自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股份限售、减持价格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在本人持股期间,如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
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同时,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对其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5月6日(星期二)。
2、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人数为1户。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69,4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8301%;本次解除限售后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17,37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9575%。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总数为17,370,000股。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 | 本次变动后 | |||
股份数量 (股) | 比例 | 增加 (股) | 减少 (股) | 股份数量 (股) | 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 90,873,600 | 67.79% | 52,110,000 | 69,480,000 | 73,503,600 | 54.83% |
其中:首发前限售股 | 69,480,000 | 51.83% | 0 | 69,480,000 | 0 | 0.00% |
首发后限售股 | 0 | 0.00% | 0 | 0 | 0 | 0.00% |
序号
序号 | 股东名称 |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股) | 备注 |
1 | 沈建华 | 69,480,000 | 69,480,000 | 17,370,000 | 董事 |
合计 | 69,480,000 | 69,480,000 | 17,370,000 |
高管锁定股 | 21,393,600 | 15.96% | 52,110,000 | 0 | 73,503,600 | 54.83%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 43,179,884 | 32.21% | 17,370,000 | 0 | 60,549,884 | 45.17% |
三、总股本 | 134,053,484 | 100.00% | 69,480,000 | 69,480,000 | 134,053,484 | 100.00% |
五、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解禁并上市流通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并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