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兰股份: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会审议各项议案均对中小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05 月18 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05 月18 日(星期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05 月18 日 (星期一)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05 月18 日(星期一)9:15-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江阴市申港镇镇澄路1488 号江苏华兰 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华一敏先生
(六)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6 人,代表股份76,826,539 股,占公司总股份 的46.7879%,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 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下同)的46.816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 东3 人,代表股份10,422,5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513%。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53 人,代表股份66,404,0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4655%。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2 人,代表股份3,382,736 股,占公司总 股份的2.0601%,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1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 的中小股东2 人,代表股份1,041,2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4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0 人,代表股份2,341,4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4268%。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和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 表决:
\[(一,《关于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二,《关于 <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的议案》\]
\[(三,《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的议案》\]
\[(四,《关于 <2025 年年度报告 > 及其摘要的议案》\]
(五) \(《关于<2026\)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同意24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002%;反 对8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11%;弃权6,2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588%。
同意24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834%;反对8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31%;弃权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35%。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联股东华一敏、江阴华聚赢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江阴华恒投资有限公司、江阴华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 公司-自有资金已回避表决。
(六)《关于续聘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3,381,6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7%;反对8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4%;弃权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七)《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议案》
同意76,819,4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8%; 反对8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弃权6,2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1%。
同意3,375,6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13%;反对8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4%;弃权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邹佩垚、谢行军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兰股份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兰股份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5 月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