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立微: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http://ddx.gubit.cn  2023-09-08  广立微(301095)公司公告

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情况及审核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一)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等相关文件,并根据有关规定,于2023年8月29日至2023年9月7日通过在公司内部张贴的方式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已满10天。

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资料。

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对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的公示情况及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一)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二)拟激励对象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三)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含下属分、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四)拟激励对象不存在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拟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9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