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埔园林:关于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债券代码:123198
债券简称:金埔转债
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5月22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5月22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5 月22 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5 月22 日 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润麒路70号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宜森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7 人,代表股份45,495,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5.174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 人,代表股份43,734,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4.2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2 人,代表股份1,760,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974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4 人,代表股份3,525,2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950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 人,代表股份1,764,4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976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2 人,代表股份1,760,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9743%。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徐 荣荣律师、齐凯兵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关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
同意45,474,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0%; 反对20,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0%;弃权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04,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57%;反对20,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43%;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关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同意45,474,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0%; 反对20,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0%;弃权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04,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57%;反对20,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43%;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45,474,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0%; 反对20,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0%;弃权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04,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57%;反对20,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43%;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会见证律师事务所: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徐荣荣律师、齐凯兵律师
3.《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5 月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