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光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经认真审核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23年半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未发现参与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编制和审议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同意对外披露。
二.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经认真审核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半年度财务报告的编报符合上市公司相关的会计准则,董事会履行了诚信义务;经认真审核,未发现2023年半年度财务报告中存在遗漏、虚报等误导公司或其他股东的情形,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同意对外披露。
三、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议案
经认真审核相关材料,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依据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我们认为: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发【2022】26号)等规定和《公司章程》,公司编制的《2023年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未经审计)符合监管要求,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与关联方往来的实际情况。
经审慎核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将公司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况,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四、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经认真审核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监管要求和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所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如实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编制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符合监管要求,同意对外披露。
五、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经认真审核相关材料,我们认为:
(一)2023年上半年度,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本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对外担保事项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林慧婷、隋欣、孙文刚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
林慧婷
2023年7月26日
独立董事:
隋欣
2023年7月26日
独立董事:
孙文刚
202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