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光股份: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于 2023年10月2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现场会议于 2023年 11月 10日下午13: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磊先生主持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150,049,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5.024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50,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5.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49,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4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人,代表股份27,047,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523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26,998,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499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49,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249%。
2、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
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与会股东经过认真审议,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通过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68%;反对4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99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59%;反对4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 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68%;反对4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99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59%;反对4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孙奕臻、付孟阳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