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光股份: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查股网  2024-04-24  风光股份(301100)公司公告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光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中信建投证券对风光股份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3366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A股股票5,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发行价为人民币27.81元/股,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139,05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9,941.64万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1年12月14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2021年12月14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1)第110C000890号)。公司已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专户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

根据《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投资总额拟投入募集资金额

烯烃抗氧化剂催化剂项目120,000.00 90,000.00

120,000.00 90,000.00

扣除前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后,公司超募资金为人民币39,941.64万元。2022年1月7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使用1.1亿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2023年4月19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使用1.1亿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三、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最近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结合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1.1亿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27.54%。

四、公司关于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相关说明和承诺

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承诺:

1、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

额的30%;

2、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五、相关审批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1.1亿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1.1亿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六、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邱 勇 陈站坤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