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月镜片: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101 证券简称:明月镜片 公告编号:2023-022
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召开时间:
(1) 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10日(星期三)14:30。
(2)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5月1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1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召开地点:上海市普陀区岚皋路567号3楼会议室。
3、 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谢公晚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4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96,710,3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4,341,400股的71.988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84,604,9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4,341,400股的62.977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2,105,4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4,341,400股的9.0109%。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533,5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4,341,400股的3.3746%。其中:通过现场表决的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183,9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4,341,400股的0.881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349,5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4,341,400股的2.4933%。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 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6,710,3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6,710,3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6,710,3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6,710,3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6,708,38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反对2,00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弃权0股。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31,5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9%;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1%;弃权0股。
本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6,710,3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5,521,4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706%;反对1,188,96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94%;弃权0股。
本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四、 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邵彬、孟祥全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