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月镜片: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作为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现就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2023年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关业务资质,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具有丰富的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要求,我们同意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张银杰(签字)____________
傅仁辉(签字)____________
孙 健(签字)____________
2023年10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