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月镜片: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召开时间:
(1) 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29日(星期五)14:30。
(2)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2月2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召开地点:上海市普陀区岚皋路567号3楼会议室。
3、 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谢公晚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42,620,4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00,732,618股的71.050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25,131,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00,732,618股的62.337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7,488,9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00,732,618股的8.7126%。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821,4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00,732,618股的2.4019%。其中:通过现场表决的股东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00,732,618股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821,4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00,732,618股的2.4019%。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 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2,619,7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反对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2,600,6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1%;反对19,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9%;弃权0股。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2,600,6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861%;反对19,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9%;弃权0股。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2,600,6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1%;反对19,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9%;弃权0股。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 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邵彬、李文婷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认为,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