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氏眼科: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减持超过1%的公告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减持超过1%的公告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何氏眼科”)于近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北京信中利美信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美信基金”)及其一致行动人共青城鹏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鹏信基金”)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情况的告知函》,获悉美信基金、鹏信基金于2023年4月26日至2023年5月4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4,150,58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3%。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基本情况 |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 北京信中利美信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
住所 |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3号院10号楼15层1502 | ||||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 共青城鹏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住所 | 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私募基金创新园内 | ||||
权益变动时间 | 2023年4月26日-2023年5月4日 | ||||
股票简称 | 何氏眼科 | 股票代码 | 301103 | ||
变动类型(可多选) | 增加□ 减少√ | 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
2.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 |||||
股份种类(A股、B股等) | 减持股数(股) | 减持比例(%) |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北京信中利美信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共青城鹏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A股 | 4,150,581 | 2.63 | ||||
合 计 | 4,150,581 | 2.63 | ||||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 √ 间接方式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执行法院裁定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继承 □ 赠与 □ 表决权让渡 □ 其他 □(请注明) | |||||
3. 本次变动前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 ||||||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美信基金 | 10,488,534 | 6.64% | 7,633,170 | 4.83 | ||
鹏信基金 | 4,195,416 | 2.65% | 2,900,199 | 1.84 | ||
合计持有股份 | 14,683,950 | 9.29% | 10,533,369 | 6.67 |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14,683,950 | 9.29% | 10,533,369 | 6.67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 | - | - | - | ||
4. 承诺、计划等履行情况 | ||||||
本次变动是否为履行已作出的承诺、意向、计划 | 是√ 否□ 美信基金、鹏信基金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先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年 3月 23 日、2023 年 3月 27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8)。美信基金、鹏信基金本次股份减持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意向、承诺及减持计划一致。 | |||||
本次变动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购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 | 是□ 否√ 如是,请说明违规的具体情况、整改计划和处理措施。 | |||||
5. 被限制表决权的股份情况 | ||||||
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是否存在不得行使表决权的股份 | 是□ 否√ 如是,请说明对应股份数量占现有上市公司股本的比例。 | |||||
6.表决权让渡的进一步说明(如适用)不适用 |
7. 30%以上股东增持股份的进一步说明(如适用)不适用 |
8.备查文件 |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变动明细√ 2.相关书面承诺文件 3.律师的书面意见 4.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
注: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特此公告。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5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