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氏眼科: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3年上半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规定,严格控制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3年6月30日的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等情况。
2、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或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2023年上半年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情形。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及子公司无对外担保余额。
二、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编制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会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及业务开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金额、实施方式并使用超募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并用于购买房产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募投资金额及实施方式并使用超募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并用于购买房产是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经过审慎研究后进行的合理变更,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推进募投项目的有效实施,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对公司未来发展具有积极意义。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金额、实施方式并使用超募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并用于购买房产的议案》,并同意将议案提交至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变更“何氏眼科新设视光中心募投项目”部分实施地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变更“何氏眼科新设视光中心项目”部分实施地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规划,未改变项目建设的内容、投资总
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募投项目部分实施地点,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分募投项目部分实施地点事项。
独立董事:李慧、王厚双、朱杰
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