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氏眼科: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3年9月25日召开,公司董事会已于2023年8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伟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23年9月25日(星期一)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9月25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9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2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地点: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118号甲泰和国际大厦15楼会议室
6.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股东代表均为2023年9月19日(星期二)
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普通股股东。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8人,代表股份85,847,3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4.324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74,936,4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42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0,910,8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904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人,代表股份259,32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64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股份259,22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64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5,617,2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19%;反对230,1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6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2601%;反对230,12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73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金额、实施方式并使用超募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并用于购买房产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5,688,3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49%;反对158,9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3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7096%;反对158,9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29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刘永超律师、李梦颖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