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氏眼科: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
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价格、有效期、授予日、归属日、禁售期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为了达到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公司制定了相应的考核管理办法。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指标。公司主营业务为面向眼病患者提供眼科专科诊疗服务和视光服务,公司业绩受宏观经济环境影响较大。鉴于此,公司在制定业绩考核时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也对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变更“沈阳何氏医院扩建募投项目”设备采购内容及建设期限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变更“沈阳何氏医院扩建募投项目”设备采购内容及建设期限,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规划,未改变项目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设备采购内容及建设期限事项。
四、关于变更“何氏眼科信息化建设募投项目”部分实施内容及建设期限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变更“何氏眼科信息化建设募投项目”部分实施内容及建设期限,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规划,未改变项目建设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部分实施内容及建设期限事项。
独立董事:李慧、王厚双、朱杰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