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氏眼科: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
予日)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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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23年11月21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以及《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8.4.2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均为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在职
员工。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其中高级管理人员经公司董事会聘任。
(三)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四)鉴于14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485人调整为471人,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并同意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11月21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71名激励对象授予610.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