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氏眼科: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21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6,75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2,000万元(均包含本数);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股;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1日、2023年11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2)、《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066)。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回购期间,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截至上月末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135,9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0860%,最高成交价为31.36元/股,最低成交价为30.07元/股,成交总金额为4,221,901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
二、回购股份的合法合规性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的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等事项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 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符合既定回购方案。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3、公司回购股份数量符合相关规定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23年12月7日)的前五个交易日(自2023年11月30日至2023年12月6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为5,836,517股,公司每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
三、回购股份的后续安排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和董事会的授权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