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氏眼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维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告信息。
“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规则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有选择性地、提前向从事证券投资、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等特定对象单独泄露。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负责,并授权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具体实施。负责信息披露的相关人员除依法披露信息外,对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无需对外披露的信息以及会议内容和文件等负有保密责任。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证券交易所,报送文件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第九条 公司公告文件应当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公司公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第十八条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第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
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八)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九)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 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十六)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七)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在涉及的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上市规则》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到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类型: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前条所规定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对于上一款第(三)项,除应及时披露外,还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
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已按照《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及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将诉讼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该事项的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对公司的影响、重大进展情况(包括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报送给公司,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三)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四)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五)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适用上述规定应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上市规则》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重大报道、市场传闻(以下统称“传闻”)。相关传闻可能对投资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并视情况披露或者澄清。第三十五条 媒体传闻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及时核实,并披露或澄清。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严重异常波动的,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无法披露的,应当申请其股票自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核查。核查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公司股票应当自披露核查结果公告、投资者说明会公告(如有)之日起复牌。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自次一交易日起复牌。第三十七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公司应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四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遵守承诺事项。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公告。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如出现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的情形,公司应及时详细披露具体原因以及董
事会拟采取的措施。第四十二条 公司出现下列风险事项,应立即披露相关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六)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30%;
(九)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十一)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发生较大变动;
(十二)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十三)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十四)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十五)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十六)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十七)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十八)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系,非财务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第三章 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
进展情况。第四十八条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第四十九条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五十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责任人及管理部门
第五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除董事会秘书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的书面授权并遵守《上市规则》及相关指引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二条 公司证券业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具体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将
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四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和核实。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行业协会和主管部门等。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以便获取确凿证据,确保澄清公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章 信息披露程序
第五十五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公司证券部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董事长审定、签发;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公司证券业务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五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将定期报告草案送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三)审计委员会将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的审订的定期报告草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确认。
第五十七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公司证券业务部负责编制临时报告,经董事会秘书审核,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经审批后,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临时公告内容。
第五十八条 重大信息报告的形式、审核、披露程序如下: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当通知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确认的,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
送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时,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程序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
如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组织公司证券业务部起草临时报告初稿提交董事长审定;董事长签发后,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报告。
第六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以防止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相关部门发布后应及时将有关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公司证券业务部登记备案。
第五章 信息披露报告、审议和披露职责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持续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每季度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本制度执行情况。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
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第六十四条 监事会对公司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对公司信息披露履行监督职责。
第六十五条 监事会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每季度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检查一次,如发现重大缺陷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改正,如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事会应在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本制度执行的检查情况。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业务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六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以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并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六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其已完成或正在发生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应披露的事项,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并协助公司完成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六章 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七十条 公司证券业务部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部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
资料等,由公司证券业务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七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公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由公司证券业务部保存,保存期限为10 年。第七十三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涉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四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八章 信息沟通及有关制度
第七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七十七条 公司证券业务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第七十八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
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业务部统筹安排,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特定对象签署的《承诺书》及相关记录材料由公司证券业务部保存。第七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第八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的报纸媒体为《证券时报》,信息披露指定网站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第九章 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八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第八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业务部报告,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在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或其他负责人的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组织信息披露工作。
第八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业务部向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第十章 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等买卖公司股票的报告、申报和监督制度
第八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其他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情形时,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九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九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九十四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一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九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在内部报告、通报监管部门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第九十三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前条所述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十二章 信息保密与处罚
第九十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前款所述信息知情人员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
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为公司各部门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应与上述责任人签订信息保密工作责任书。第九十七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具体规定按本制度第六十四条执行。
第九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九十九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交所并立即公告。
第一百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公司保密制度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披露并履行相关义务。
第一百〇一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减薪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
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一百〇四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公司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交所报告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〇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〇六条 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上市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适用本制度。
第一百〇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由董事会负责,修改时亦同。
第一百〇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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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