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铭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及《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如下:
一、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并通过公司公告栏将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予以公示。
(1)公示内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2)公示时间:2023年5月16日至2023年5月25日。
(3)公示方式:公司内部张贴栏公示。
(4)反馈方式:在公示期内,对于激励对象名单存在异议的,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监事会,并对相关反馈进行记录。
(5)公示结果:在公示的时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2、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下同)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任职文件等信息资料。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对拟首次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
列入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