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铭股份: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9月15日(星期五)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9月15日(星期五)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9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9月1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堑头新兴工业区莞长路东城段142号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金健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合计为37,510,500股,占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0,000,000股的75.021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3,562,5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0,000,000股的67.12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947,9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0,000,000股的7.8960%。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947,9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0,000,000股的7.896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0,000,000股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947,9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0,000,000股的7.8960%。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5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7%;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47,4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3%;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
律师:郭春宏、钟奕倩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