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铭股份: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铭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及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对鸿铭股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83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25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0.50元/股。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06,25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78,708,537.73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27,541,462.27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2月26日划至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当日出具致同验字(2022)第332C000811号《验资报告》。公司已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全部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金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 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累计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经审计) |
1 | 东城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总部项目—生产中心建设项目 | 20,155.15 | 18,341.84 | 18,341.84 | 12,101.26 |
2 | 东城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总部项目—营销中心建设项目 | 5,422.39 | 5,422.39 | 5,422.39 | 2,409.21 |
3 | 东城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总部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4,575.01 | 4,575.01 | 4,575.01 | 2,409.21 |
合计 | 30,152.56 | 28,339.24 | 28,339.24 | 16,919.68 |
三、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结合目前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和当前实际情况,经审慎研究,在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投资总额和投资项目内容不变的情况下,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进行调整,过程中如项目具备条件将及时进行结项,具体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调整后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 |
1 | 东城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总部项目—生产中心建设项目 | 2024年8月 |
2 | 东城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总部项目—营销中心建设项目 | 2024年8月 |
3 | 东城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总部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2024年8月 |
四、募投项目延期的主要原因公司募投项目的投资规划形成时间较早,在实施项目过程中相对谨慎,推迟了该项目的实施进度,使得项目的实际投资进度与原计划投资进度存在一定差异。基于审慎性原则,结合当前募投项目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为了降低募集资金投资风险,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资金的安全和合理运用,更好的保护股东利益、实现股东回报,公司决定在募投项目投资总额、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及实施主体不变的情况下,对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进行延期。
五、本次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情况作出的审慎判断,有利于募投项目建设质量的保障,符合募投项目实施需要,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未改变项目建设的背景、募集资金投资金额、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亦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不存在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有关规定的情形。
六、审批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2024年2月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将“生产中心建设项目”、“营销中心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预计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调整为2024年8月。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经综合考虑,根据项目实际开展情况、建设进度等作出的审慎决定,该事项仅涉及项目建设进度变化,未调整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投资总额和资金用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2024年2月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经核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是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做出的谨慎决定,仅涉及投资进度变化,不涉及项目的实施主体、项目内容及投资总额等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上述议案。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2月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是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作出的合理决策,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
七、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已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本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