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铭股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9月13日(星期五)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9月13日(星期五)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同沙同欢路7号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金健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合计为34,759,601股,占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0,000,000股的69.519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3,562,5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0,000,000股的67.12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197,0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0,000,000股的2.3942%。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197,0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0,000,000股的2.394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0,000,000股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197,0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0,000,000股的2.3942%。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住所、经营范围和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754,4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1%;反对4,70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5%;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1,8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56%;反对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26%;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8%。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植德(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孙冬松、彭秀
3、律师见证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植德(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