骏成科技:海通证券关于骏成科技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6-13  骏成科技(301106)公司公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

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成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3年度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4030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2]106号文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8,146,667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7.75元/股,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68,503.67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1,413.08万元。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1月24日出具的中天运[2022]验字第90005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放于为本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由公司分别与各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表所示: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投资总额拟投入募集资金
车载液晶显示模组生产项目40,384.7635,000.00
TN、HTN产品生产项目8,417.446,000.00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4,149.434,000.00
补充流动资金10,000.0010,000.00
合计62,951.6355,000.00

公司将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序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合理规划募集资金的使用。

三、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原则,全部支出均应从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划转。但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上公司存在需要部分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形,具体原因:“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外购办公场所需使用当地银行账户进行缴款,公司或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此前尚未在当地开设募集资金专户,无法直接通过募集资金专户进行支付,为提高资金使用和运营管理效率,节约财务费用,确保募投项目款项及时支付,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公司计划在募投项目的实施期间,拟根据实际情况,预先使用自有资金支付“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外购办公场所等相关款项,之后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或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四、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影响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是基于业务实际情况的操作处理,在不影响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和运营管理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该事项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决策程序2023年6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经审议,公司董事会认为: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募投项目实施效率,董事会同意在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先以自有资金预先支付募投项目相关费用,后续定期统计以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相关费用的金额,从募集资金专户划出等额资金至公司或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自有资金账户。

(二)监事会意见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和运营管理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相关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独立董事意见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操作便利性,提升公司资金使用和运营管理效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并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审议及决策程序充分、合理,该事项的实施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事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公司上述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