骏成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7-03  骏成科技(301106)公司公告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吸引和留住核心骨干,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查,我们认为,为达到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公司制定相应的考核管理办法,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净利润,能够有效反映公司整体盈利能力,体现公司最终经营成果,树立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具体考核的设定已充分考虑当前经营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安排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达到归属条件以及具体的归属股票数量;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科学、合理,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能够对激励对象起到良好的激励与约束效果。

因此,同意《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殷晓星、许苏明、王兴华

2023年7月3日(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

殷晓星

2023年7月3日

独立董事:

许苏明

2023年7月3日

独立董事:

王兴华

2023年7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