骏成科技: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http://ddx.gubit.cn  2023-07-14  骏成科技(301106)公司公告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说明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3年7月4日至2023年7月13日在公司内网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共计10 天。在公示的时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

2、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激励对象的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激励对象在公司(含子公司)的任职情况等相关信息进行核查。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和核查结果,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本次激励对象包含部分中国香港籍及日本籍员工,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上述激励对象是对应岗位的关键人员,在公司的客户开拓、市场营销等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股权激励的实施更能稳定和吸引高端人才的加入,通过本激励计划将更加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3年7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