骏成科技: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相关规定的说明

http://ddx.gubit.cn  2023-10-25  骏成科技(301106)公司公告

监管要求》相关规定的说明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采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方式购买徐锁璋、姚伟芳、徐艺萌和丹阳精易至诚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合称为“交易对方”)合计所持江苏新通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375.0000万股股份(占该公司截至目前总股本的75%)(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要求,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江苏新通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375.0000万股股份(占该公司截至目前总股本的75%,以下简称“标的资产”),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

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审批事项公司已在《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对本次交易的审批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二、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江苏新通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75%股份。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召开董事会并公告决议之前,拟购入资产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交易对方持有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标的资产的过户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直接持有江苏新通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75%股份,江苏新通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独立完整业务体系,能够独立自主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

四、本次交易短期内可能会摊薄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等即期回报指标,但从发展角度来看,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

能力,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